为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岗位交流和人才培养机制,畅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内部交流渠道,促进人员合理流动,推进人民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积极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着眼于增强人民法院队伍活力,优化人才结构,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渠道畅通、流动有序、管理规范的交流机制,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法院队伍,为新时代人民法院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二、人民法院开展人员内部交流,应当在本院党组领导下,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坚持下列原则:(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才尽其用;(四)公道正派;(五)依法依规。三、本意见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中占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四、在法院内设机构、直属机构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国家赔偿、执行等司法关键岗位以及组织、人事、监察、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等人财物重点职位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不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交流。派出法庭庭长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交流;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开展三类人员交流时,要立足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充分考虑部门人员结构、岗位性质、审判力量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交流对象、岗位职位。审判业务部门人员除到综合部门交流外,可根据本人专业、从事业务等在相近职位进行交流,所在岗位专业性较强、属于紧缺人才的,经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或批准,可以在相关专业的不同合议庭、审判团队间进行交流;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者因健康及其他原因不宜交流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五、法官因工作需要调整到法院非办案岗位或者调离法院系统,退出员额5年内回到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岗位,且符合任职法院法官任职条件的,经所在法院党组研究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入额。回到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办案岗位的,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入额。退出员额超过5年的需回到法院办案岗位参与办案1年以上,经绩效考核合格后,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入额手续。重新入额程序完成后,所在法院应及时予以公布。需重新任命法律职务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根据相关政策,综合考虑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以及交流期间任职表现等因素,比照确定法官等级。六、法官因工作需要在本省(区、市)或跨省(区、市)调到同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办案岗位,或者通过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选任到上级人民法院办案岗位,符合新任职法院法官任职条件的,经新任职法院党组研究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入额。交流或选任至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入额。通过逐级遴选程序选任到上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的,可直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法律职务任命手续,无需再办理入额手续。七、经组织选派到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岗位挂职锻炼的干部,符合挂职法院法官任职条件的,经挂职法院党组研究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入额,并送法官遴选委员会备案。经组织选派到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办案岗位挂职锻炼的干部,符合挂职法院法官任职条件的,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入额,并送法官遴选委员会备案。挂职锻炼干部入额的,不占用挂职法院的员额,挂职法院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法律职务任命手续,挂职结束后自动退出员额。八、法官因工作需要转任审判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的,应当退出员额。退出员额后,根据法官等级晋升审批权限,综合考虑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以及担任法官期间的审判业绩、工作表现等因素,在规定的职数范围内,比照确定职级。其中,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可确定为一级、二级巡视员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一级至五级法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的职级。法官因考核不称职、违纪违法或受到法官惩戒等原因退出员额,转任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可综合考虑退出原因、任职资历、日常表现等因素,比照确定职务职级。九、法官助理原则上应当在审判业务部门协助法官办案。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至综合部门工作的,按照其法官助理等级所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确定其职务职级。参加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职级晋升时,原相应层次的法官助理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十、司法行政人员交流至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符合法官助理任职条件的,可任命为法官助理,其助理等级按照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确定。参加法官助理等级晋升时,原相应层次的职务职级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符合入额遴选资格条件的,可以按遴选规定和程序参加入额遴选。十一、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其他审判辅助人员交流转任法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十二、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有关规定,推动法院领导干部交流常态化、机制化。因工作需要,审判业务部门领导干部可以交流至本院综合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强化多岗位锻炼,提升综合管理能力。综合部门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选任或交流至本院审判业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符合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任命相关法律职务。首次入额的,参与办案1年以上,经绩效考核合格后,可以按照本院法官遴选的条件、标准和程序遴选入额。重新入额的,按照本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入额程序完成后,可以根据相关政策,综合考虑职务职级、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确定法官等级。十三、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交流,进一步加强优秀年轻于部发现培养。法官、法官助理短期交流至综合部门帮助工作期间,司法行政人员短期交流至审判业务部门协助办案期间,不改变部门隶属关系,不中断相应任职年限计算。十四、严肃交流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人员编制、比例、序列等有关规定,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十五、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院人员内部交流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交流方式,规范交流程序,完善保障措施,加强交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十六、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1年11月18日印发 往期文章:法院,有一种热闹景象——年终清案,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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